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中电中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3293号
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岗东路工业区钟家庄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辽宁中电中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7-2号17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电中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1元,减半收取5530.5元,由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