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君洲,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6)鲁0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12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付案款35502520.11元及利息。2017年1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被执行人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将案款全部汇入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账户,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监督双方履行协议,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宫良基
审判员  郝玉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