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执16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工业园釜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48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希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