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执160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吉林路369号。
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工业园釜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
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90201028******00547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201028******0054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44241.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希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