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7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工业园釜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会龙,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天,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旭波,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92元,退还上诉人青岛欧维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镜圆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庆光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