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瑞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815号
原告: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吉林路36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5538F。
法定代表人:韩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程,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鑫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稻田镇长江路1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MA3TLJPQ7N。
法定代表人:黄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瑞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鲁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