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好与莱西市忠飞建筑安装队、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7914号
原告:**好,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欣,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忠飞建筑安装队,住所地莱西市梅山路福瀛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功。
被告: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莱西市吉林路**/div>
法定代表人:韩鹏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与被告莱西市忠飞建筑安装队、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好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