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瑞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5538F。住所地莱西市。
被执行人:山东鑫瑞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TLJPQ7N。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稻田镇长江里13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辉,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瑞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效力的(2022)鲁0285民初1898号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44008.9元及利息等,尚未履行,尚欠案款44008.9元及利息等。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9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3年8月30日。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司法查控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希春
审判员  张鲁南
审判员  刘越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