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6544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吉林路369。 法定代表人:**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绕岭青年路(青岛***温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揭建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万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泰涂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万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友泰涂料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30198.86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2.要求友泰涂料公司自2020年10月10日至起诉之日支付利息17495元(230198.86元*95%*4%*2年);3.要求友泰涂料公司自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以230198.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限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诉讼费用由友泰涂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友泰涂料公司位于绕岭青年路钢结构车间土建及职工宿舍土建工程由青岛万福公司承包施工,合同约定:1.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成品堆放间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814300.44元;2.原料堆放间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619786.65元;3.餐厅宿舍工程,工程造价为746111.77元,以上三部分工程总价为2180198.86元。合同第一条第7项付款方式约定为乙方进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主体工程结束后,付合同价款20%的工程款,车间地面结束后再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余下5%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拨付给乙方。青岛万福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前已全部施工完毕,友泰涂料公司也于2020年1月前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事实有视频佐证)。根据竣工时间及友泰涂料公司使用时间,友泰涂料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至今只付195万元,其余230198.86元至今仍拖欠。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友泰涂料公司应支付利息即230198.86元*95%(扣除5%质保金)*4%利率*2年(17495元)。现质保期已过,友泰涂料公司应对拖欠的全部工程款承担给付义务,现要求法院判决友泰涂料公司对230198.86元立即给付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友泰涂料公司辩称,一、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工程暂定价格,而不是最终造价,青岛万福公司不应直接依合同约定价格,而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主张工程款。二、就涉案的工程施工项目,友泰涂料公司已向青岛万福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青岛万福公司的诉讼标的金额有误。三、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青岛万福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案工程在交付前后,就陆续暴露出施工质量缺陷,突出表现在:(1)餐厅***的屋面整体开裂、起鼓、渗漏,青岛万福公司施工的屋面强度、防水等方面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从而导致室内严重漏水,宿舍无法正常使用,在友泰涂料公司多次要求维修的情况下,青岛万福公司仅派人在屋面上作了简易防水处理,但屋面凝土的开裂、起鼓、渗漏、强度不够等质量缺陷问题至今未解决;(2)餐厅***室内水泥地面强度不够,出现开裂、起鼓、爆皮等严重质量问题;(3)餐厅***内房间的尺寸误差太大,房间“一头宽、一头窄”;(4)餐厅***窗户安装水平尺寸误差太大,窗户明显“一头高、一头低”。就上述质量问题,友泰涂料公司多次要求青岛万福公司进行彻底维修,但问题至今未解决。(5)原料堆放车间和成品堆放车间大门口地面凹陷、水平尺寸误差大,易造成积水。四、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给友泰涂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万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青岛万福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 友泰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青岛万福公司向友泰涂料公司支付应承担的维修费用50万元(系暂计金额,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青岛万福公司向友泰涂料公司支付工期延误造成损失20万元(系暂计金额,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青岛万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青岛万福公司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应承担全部维修费。涉案工程在交付使用不久,就陆续暴露出施工质量缺陷,突出表现在:(1)餐厅***的屋面整体开裂、起鼓、渗漏,青岛万福公司施工的屋面强度、防水等方面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从而导致室内严重漏水,宿舍无法正常使用,在友泰涂料公司多次要求维修的情况下,青岛万福公司仅派人在屋面上作了简易防水处理,但屋面凝土的开裂、起鼓、渗漏、强度不够等质量缺陷问题至今未解决;(2)餐厅***室内水泥地面强度不够,出现开裂、起鼓、爆皮等严重质量问题;(3)餐厅***内房间的尺寸误差太大,房间“一头宽、一头窄”;(4)餐厅***窗户安装水平尺寸误差太大,窗户明显“一头高、一头低”。(5)原料堆放车间和成品堆放车间大门口地面凹陷、水平尺寸误差大,易造成积水。就上述质量问题,友泰涂料公司多次要求青岛万福公司进行彻底维修,但问题至今问解决。二、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给友泰涂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青岛万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友泰涂料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判如所请。 青岛万福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友泰涂料公司的反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涉案工程施工完毕以后,于2019年10月10日前交付友泰涂料公司,友泰涂料公司已于2020年1月前投入使用,有相关的视频为证,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友泰涂料公司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因此其要求承担维修费、支付延期损失等主张缺少事实支持,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友泰涂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青岛万福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钢结构车间土建及职工宿舍土建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1)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成品堆放间工程土建部分(不含钢构、门窗及设计室外坪与自然地坪之间的土方挖、填、运),建筑面积3074.34m2,平方米单价为264.87元/㎡,总价为814300.44元。(2)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原料堆放间工程土建部分(不含钢构、门窗及设计室外坪与自然地坪之间的土方挖、填、运),建筑面积2287.12m2,平方米单间为270.99元/m2,总价为619786.65元。(3)餐厅宿舍工程(土建部分预算不含外墙保温及涂料,不含设计室外坪与自然地坪之间的土方挖、填、运,不含装饰装修部分,例如地板砖、吊顶、大理石、栏杆、隔断、室内木门等),建筑面积408.6m2,土建部分平方米单价为1501.98元/m2,门窗部分平方米单价为150.49元/m2,给排水及消防部分平方米单价为113.77元/m2,强弱电部分平方米单价为59.78元/m2,合计为1826.02元/m2,总价为746111.77元。7.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主体工程结束后,付合同价款20%的工程款,车间地面结束后在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余下5%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拨付给乙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0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3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零壹佰玖拾捌圆捌角六分(¥2180198.86元);…六、其他约定1.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3%的违约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双方盖章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期内乙方承担保修责任。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外包和甲供材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1年;3.装修工程为1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青岛万福公司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青岛万福公司主张,其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2019年10月10日之前完工并交付,友泰涂料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在2020年8月底完工,其亦是在8月底投入使用。但双方对何时竣工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亦未经竣工验收。 庭审中,友泰涂料公司提交了其公司股东***与微信名“麻袋”的***聊天记录,***2020年4月22日发送语音,大意为:把那个窗户门装上了,那你看那个装修那一块,那个玻璃得多长时间;水电这块什么时间上人儿赶紧给我弄完了之后,我等着住那得。***回复:揭总你好,我***排,***排。2020年5月29日,***发送语音,大意:你那边过去人看了吗,大概什么时间过去砌那个墙。***回复:揭总你好,明天就过去了,明天开始给你干活。2020年6月4日,***发生图片两张、视频一份,说明存在质量问题,***回复:揭总你好,我已经安排人过去维修了。 2019年7月9日,友泰涂料公司向青岛万福公司转账付款65万元,7月16日,青岛万福公司开具65万元的发票;9月5日转账付款30万元,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20万元,9月6日,青岛万福公司开具50万元的发票;9月27日转账付款60万元,9月29日,青岛万福公司开具60万元的发票;2020年1月14日转账付款10万元,青岛万福公司当日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1月26日,青岛万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剩余的330198.86元的发票;2021年2月10日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未支付。 2022年7月18日,青岛万福公司向友泰涂料公司送达《催款告知函》,主要内容:我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全部合同金额2180198.86元,***涂料公司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前仅付款195万元,拖欠工程款230198.86元。若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前仍未付清工程款,我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予以催收拖欠的工程款及工程欠款利息。2022年7月26日,友泰涂料公司***将该告知函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并称“你好韩总,你这上边的款子不对啊,我付你**那个户多付的你没有减去,在有就是质量问题没有解决”,同时发送了两张图片,该图片与2020年6月4日发送的图片一致。***未予以回复。 2022年8月12日,青岛万福公司委托山东**律师事务所向友泰涂料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青岛万福公司承包的已全部完工,友泰涂料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95万元,尚欠230198.86元工程款未付。要求接函后立即付款。该律师函由***律师通过EMS寄出,收件人为揭建芸。友泰涂料公司对该律师函不予认可,称未收到该函。 2022年9月8日,友泰涂料公司通过顺丰速递向青岛万福公司送达《关于催款告知函的回复函》,主要内容:一、青岛万福公司用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给我厂打的厂区路面费用共计60万元整,贵司财务要求我司向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支付工程款,我司多支付了15万元整并且向贵司索要支付60万元的发票多次,至今未开,我司实际最终欠款应为80198.86元。二、贵司承建的工程存在大质量缺陷,我司多次要求贵司维修但贵司至今未维修,要求收函后7日内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解决属于你司工程质量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处进行彻底维修。工程质量解决完毕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多退少补。 双方均认可涉案厂区的院内地面由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施工。友泰涂料公司主张,该建筑工程队是受青岛万福公司雇佣施工,总工程款应为60万元,其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9月28日分别通过股东***、城阳区保利兴盛泡沫西果园厂、友泰涂料公司、青岛***温建材有限公司向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支付工程款75万元,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向青岛***温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收据5张,总金额75万元。该超付的15万元工程款应属于对涉案工程的付款,应予以扣减。青岛万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与其公司无关。 2022年10月28日,友泰涂料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1.对位于莱西市青年路(青岛***温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的妩媚混凝土及屋面防水、室内水泥地面、室内房间尺寸、门窗安装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若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另行申请对维修方案和维修造价进行鉴定);2.对***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楼梯、门窗相关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含门窗材料费)进行司法鉴定;3.对因青岛万福公司延误工期导致的申请人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对鉴定事项中的第2项委托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1月6日,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出具众兴鉴字[2023]100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未按图纸施工的楼梯按照图纸结合现场勘查计算工程量,但未施工楼梯处现场施工楼板,此项涉及造价为两项差值为10450.67元;未按图纸施工的门窗经现场测量工程量为77.08m2,经图纸算量门窗工程量为75.69m2,单价按合同执行,此项涉及造价为-1169.85元,本工程的鉴定造价为9280.82元;因现场北侧楼梯变更为厨房,首层餐厅位置增加墙体产生的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9938.22元。友泰涂料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 庭审中,友泰涂料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1.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按照鉴定相关规定,鉴定部门应当依据鉴定程序启动之前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确认的鉴定范围依法实施鉴定,该报告中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青岛万福公司在之前开庭过程中从未提及,因此报告中不应出现相关的鉴定内容;2.关于我方申请的鉴定事项,鉴定结论造价过低,明显低于我方市场询价21470元;3.鉴定机构在鉴定参与人微信沟通群中直到2023年1月12日尚未最终确定鉴定结论,并且当天向我方发送了一条增加两面腻子的造价事项,但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是2023年1月6日,鉴定机构程序明显违法。且2023年1月6日,鉴定机构发给我方的鉴定意见初稿当中的工程预决算表14-3-7项未列入鉴定金额争议装饰的综合单价是1126.42元,而报告中对应的该鉴定项因增加两面腻子,编号调整为未列入鉴定金额争议项那张工程预决算表上的14-4-9,但对应的综合单价变更为3012.17元,鉴定机构并未说明改价格调整的原因和依据,任意修改鉴定结论,综上我方认为该报告不应采信,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本院依法要求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对上述异议进行书面答复,2023年2月24日,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鉴定意见书日起2023年1月6日为公司规定申请报告号日期,后续发送申请方被申请方确定以及公司内部三级复核,最终鉴定意见书于2023年1月13日寄出。2.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2019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SD01-31-2016)、《2019年8月青岛材价》、现场勘查记录单、质证图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书最终鉴定造价合理、合法、合规。3.截止2023年1月13日出具最终鉴定意见书前,本鉴定意见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充分沟通,并听取双方意见。最终鉴定造价双方并未提出异议,故出具鉴定意见书。友泰涂料公司认为鉴定机构的回复没有明确解释我方庭审中提出的异议,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 另查明,友泰涂料公司的股东为揭建芝、***,青岛***温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揭建芝、***,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揭建芝。两公司注册地为城阳区。 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成品堆放间、原料堆放间、餐厅宿舍,建设地址:莱西市××镇××村,施工单位:青岛万福公司,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东于2018年由***变更为***,2021年由***变更为:***、揭建芝,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查,友泰涂料公司并非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发包人友泰涂料公司股东相同,友泰涂料公司作为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自愿作为发包人与青岛万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承担涉案工程的权利义务,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青岛泰盛建材有限公司亦不持异议,故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友泰涂料公司是否应支付青岛万福公司工程款及应支付的数额;二、青岛万福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交工损失。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关于是否应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虽涉案工程未经验收,***涂料公司自认已于2020年8月底投入使用,青岛万福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完工并交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与***与***微信聊天中的内容不符,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实际使用日期,本院确定为2020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涉案的全部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友泰涂料公司擅自于2020年8月底投入使用,且在使用后至青岛万福公司送达催款函前的接近两年时间内,无证据证明向青岛万福公司主张过质量问题,而其在接收催款函后主张质量问题的照片亦是2020年6月4日就已拍摄并发送给***的照片,故其本案中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工程款、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并要求青岛万福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友泰涂料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工程款的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并自此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7项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根据上述论述,自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至今已超12个月,故友泰涂料公司应返还质保金。 (二)关于工程款数额。根据合同第一条第6、7、8项及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双方已对涉案工程的面积、单价、总价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合同内的工程单价、总价不变,但超出的工程量按实结算,相应的,减少的工程量亦应按约定的单价进行扣减。经鉴定,因施工内容变更应扣减的工程价款为9280.82元,该鉴定由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对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定意见中的争议项,本院未予委托,青岛万福公司亦不要求处理,属于超范围鉴定,本院不予采信。友泰涂料公司对该意见书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涉案工程的总价款应为2170918.04元(2180198.86元-9280.82元),鉴定费3000元由青岛万福公司负担。 根据青岛万福公司提交的证据,友泰涂料公司直接向青岛万福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195万元,友泰涂料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友泰涂料公司称,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亦由青岛万福公司雇佣施工,故其向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多付的15万元工程款属于向青岛万福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款,青岛万福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青岛万福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不包含厂区路面施工,而友泰涂料公司既无证据证明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系受青岛万福公司雇佣或指示施工厂区路面,亦无证据证明青岛万福公司指示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代收涉案工程款,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该15万元不应从应付款中扣除。友泰涂料公司可向莱西市**达建筑工程队另行主张。 综上,友泰涂料公司应支付青岛万福公司工程款220918.04元(2170918.04元-195万元)。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涉案工程价款应给付的最晚日期为2021年9月1日,至青岛万福公司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13日未超过18个月的请求期限,但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虽友泰涂料公司实际使用致使本院未支持其以工程质量主张的权利,但不能因此推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故对青岛万福公司请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完工日期应为2019年10月10日,根据争议焦点一第(一)部分的论述,青岛万福公司未按照该期限完成工程施工,至少在2020年6月份之前尚未完工,存在逾期交工问题,应赔偿友泰涂料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但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交工违约金及相应损失的计算方式,友泰涂料公司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但其未提交能够证明其损失或进行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材料,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因友泰涂料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青岛万福公司亦存在逾期交工的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的违约程度,从公平原则考虑,本院对青岛万福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及友泰涂料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工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918.04元; 二、驳回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5元,由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元,由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73元,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5400元,由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000元(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由青岛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