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印刷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正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众印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
上诉人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印刷公司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20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本市静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其司依据住所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章晓琳
代理审判员  吉 韵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项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