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俊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24333号
原告: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勇,总经理。
被告:上海俊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焦俊祥。
第三人: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南陈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秀。
原告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俊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上海市宝山区南陈路XXX弄XXX号土地(以下简称系争土地)使用人为上海大众印刷厂。2005年底,第三人在系争土地上建造单层毛坯厂房后出租给原告,由原告按生产经营所需进行结构改造、加层并装修后实际运营使用。2017年6月,原告发现系争土地上房屋已被拆除。经询问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事务所,得知该处动迁补偿已经结束,被安置对象为被告。原告认为相关补偿款应补偿给原告,故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俊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属于其他所有权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号XXX室57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俊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恩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