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3财保141号
申请人:逄晓伟,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年路88弄20号。
法定代表人:陆勇。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9170.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87-49号甲1层房地产(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9170.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87-49号甲1层(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