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577号
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