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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644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垂阳村圣贤街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牛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北山阳村南大街9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6003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晨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泰山路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N91TE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南街59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7********。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晨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晨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无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晨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