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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248号 申请人: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存款708509.3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存款12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