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4929号
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3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600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沂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镇徕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667411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2元,减半收取计5996元,由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