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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617号 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岛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5元,减半收取计3522.5元,由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