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1825号
原告:安丘市永安玻璃钢厂,住所地:安丘市新汽车站对面。
负责人:朱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江,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丘市。
被告: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路西侧付家庙子社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新刚,总经理。
原告安丘市永安玻璃钢厂与被告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丘市永安玻璃钢厂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永安玻璃钢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永安玻璃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计716元,诉讼保全费673元,均由原告安丘市永安玻璃钢厂负担。
审判员 崔景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