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

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7058号
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清,董事长。
被告: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新安路西侧付家庙子社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新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