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

原告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8407号
原告: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碑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973144954。
法定代表人:李函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宏,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新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28475114X。
法定代表人:吴新刚,董事长。
原告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丘市天裕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60元,减半收取计399.3元及保全费419.44元,共计818.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廷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