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231号
原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7232395N。
法定代表人:陈广寒,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二路1号3单元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84263X。
法定代表人:姜珍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青岛***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或等值财产。原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