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怡路19号1栋2单元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34159177P。
法定代表人:魏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7232395N。
法定代表人:陈广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6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