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合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674号
申请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
法定代表人:陈广寨,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合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馆陶路****。
法定代表人:张惠宁,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合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2666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合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2666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