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66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天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沧怡路********。
法定代表人:魏海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志胜,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月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广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堂邑路**iv>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天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0)鲁0214民初66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8月21日,原告青岛天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存款77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