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6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坤升凯丰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凯丰国际广场**楼**。被申请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iv>
被申请人:**,男,201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理人:樊某,申请人之母。
原告**诉被告青岛坤升凯丰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青岛坤升凯丰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樊某用作诉讼保全的位于青岛市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00206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