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正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淄仲裁字第005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辖区,现将本案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淄仲裁字第00510号裁决书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