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35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曲波,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7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2621U。
法定代表人:张吉海,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行审13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80844.36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没有工商登记信息。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3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