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47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市黄岛区红石崖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正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沙沙,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
市黄岛区北江路7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163622621U。
法定代表人:张吉海,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淄仲裁字第0051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303383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9月22日两次通过总队总查控,经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室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案件较多,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4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