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臣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2124号
原告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委托代理人**,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学军,男,1969年3月20日生,该公司副总。
被告***,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原告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学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红石崖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劳务分包山东半岛物流园区30.31.35.36号住宅楼木工、砌筑、抹灰等作业工作。被告***是该工程负责人,工程结束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人工费共计711000元,尚欠947300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947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分期付款。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3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30万元;于2016年8月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欠款347300元。上述任何一笔欠款逾期,原告可将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其他双方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3元,减半收取6636.5元,由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学亮
代理审判员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