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6)桂10法赔2号
赔偿请求人: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
赔偿请求人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非刑事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委托广西瑞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是富民公司的整体资产,对你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你公司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