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29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西田林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叶茂机电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于2015年6月29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已由百色市中院依法拍卖,本案申请债权标的本金参与分配得款120000元,余下部份款项,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在银行的存款多个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1029执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