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83民初4176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德,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友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6678R.
法定代表人:匡忠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姗姗,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4月5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世纪大道99号颐景园小区一期8号楼1单元17层1702户房屋一套,并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17年12月31日交房,但现在逾期三个多月,被告至今无法交房,经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17年4月5日网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700089094)一份于2018年6月8日解除;
二、被告协助原告撤销讼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淑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宋丽艳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