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6322号
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884746304.
法定代表人:曲日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波、季晓静,山东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友谊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6678R。
法定代表人:匡忠晓,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2599元,由原告烟台日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程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