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106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博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宏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371851XK。
法定代表人:窦新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云,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公司会计。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友谊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6678R.
法定代表人:匡忠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德,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贤萍,女,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博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玺公司)与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杨桂云,被告圣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贤萍、宋玉德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5月18日,博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圣达公司的起诉,圣达公司提出撤回对博玺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博玺公司与圣达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博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博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19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应为19618元,减半收取98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博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920元,由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潘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