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3民初969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光,山东梅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南端路西。
法定代表人:匡忠晓,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11日,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伟,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俊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仲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