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3民初4003号
原告:***,女,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青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友谊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匡忠晓,董事长。
第三人:平度市东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度市东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欠工程款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玉光
人民陪审员  孙建国
人民陪审员  任显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