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01民初6106号
原告:湖北立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06号金典大厦2**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450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能,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立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立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湖北立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