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立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4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立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06号金典大厦2**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450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能,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立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能提起反诉。反诉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00元,减半收取计1790.00元,由反诉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杜 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