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191执12512号
***、河南金地锦绣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9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127075元及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806元
(以上金额以实际结案之日核算为准)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1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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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