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9民初2246号之二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法官助理 潘柳霞
书 记 员 李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