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4698号 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告: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区新业路123号鲁商蓝岸新城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