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382号
申请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9718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3208、3209、3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7890200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47964.3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964.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