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9718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4017121T。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800923.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800923.41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为基数从第一次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佛山林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樵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的结算工程款,但暂未到期支取。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