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人居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财保30号 申请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亿利人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道京津新城****7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亿利人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85,947.39元,在银行存款不足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亿利人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85,947.3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就剩余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永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