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阳朔福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21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971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朔福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观莲路1号(***景大酒店沿江路2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L0QC108。 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朔福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3民终2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阳朔福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朔福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朔福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朔福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科技支行账号为4505********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3801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商业银行;户名:(2023)桂0321执1310号;账号:3723********-11060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