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新瑞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高某某与王某某、镇江市新瑞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12民初358号
原告: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轶君,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冠群,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新瑞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第一楼街3号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
负责人:陆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镇江市新瑞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轶君、被告王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市新瑞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合计36055.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15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L×××××的小型客车,在城铭苑小区路段停车开门时,与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苏L×××××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公司事故后垫付医疗费105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医疗费需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在事故后,我垫付原告现金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0月25日15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L×××××的小型客车,在城铭苑小区路段停车开门时,与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丹徒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某无责任。苏L×××××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是镇江市新瑞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500元,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50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病历、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6055.62元,由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被告王某某垫付的费用5000元自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款项中返还。扣减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需赔偿原告20555.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某交通事故损失20555.6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婉婉
书 记 员  刘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