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林序,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1006897313042。
被执行人: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具家砦村委会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催合成,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0908639F。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9)豫021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许润生应申请人605037.56元,现因被执行人许润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存款,查无车辆信息,查无股票信息,查无工商登记信息。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19)豫021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2019)豫021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丰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