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清市松****冷轧管加工处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829号
原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张楼村1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RC7M445。
法定代表人:邱瑞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临清市松****冷轧管加工处,住所地临清市松****冷轧管加工处,统-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67737532。
经营者:历秀梅。
被告: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71734C。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13042。
法定代表人:李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松****冷轧管加工处、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