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东泰门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730号之二
原告河南东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尚德路9号3号楼1单元14层14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CXWG26。
法定代表人杨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13042。
法定代表人林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蕾,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94元,保全费167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