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261号
申请人: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大桥路167-1号东门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2MA3UXXE5XY。
经营者:陈东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然,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2号12号楼1层商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67228281K。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13042。
法定代表人:林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鼎路1号院一品中央2号楼2单元20层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6NHY92。
法定代表人:张伍田,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下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551097765。
法定代表人:郭新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金城路西段北侧奉源金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ULD4488。
法定代表人:周云凯,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130.56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130.56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6元,由申请人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慧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 芮